理財顧問的法律地雷區(一)
地雷一:投資建議及代客操作
在美國,CFP最大宗的收入來自客戶委託資產的管理費,因此許多同學想當然耳地認為台灣未來的CFP也可以提供客戶投資建議以及幫客戶管理資產。
很遺憾的是,台灣的法律系統跟美國不一樣,所以這樣的業務在台灣有相當的困難度。在美國,個人是可以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操的。只要您拿到RIA(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執照,您就可以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操,就好像為客戶設立專屬的共同基金一樣。然而在台灣,對於「有價證券」的投資顧問業務是專屬於投顧公司、投信公司以及部分信託業者的業務。
這裡的「有價證券」指的是「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6)。簡單地說,理財顧問可以給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的投資建議,甚至代客管理由基金組成的個人資產,但是絕對不能對於股票、債券(包括公債以及公司債)給予投資建議,更別提代客操作了(除非您任職於上述三種可以從事這些業務的企業之相關部門)。
更正:共同基金亦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故理財顧問並不能代客戶從事基金的買賣或者給予基金投資的建議。請參閱後續文章。
違反相關法令的話,不但可能會有牢獄之災,還會被罰高額的罰金。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第四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投信投顧法 第六條 第一項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投信投顧法 第一0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在美國,CFP最大宗的收入來自客戶委託資產的管理費,因此許多同學想當然耳地認為台灣未來的CFP也可以提供客戶投資建議以及幫客戶管理資產。
很遺憾的是,台灣的法律系統跟美國不一樣,所以這樣的業務在台灣有相當的困難度。在美國,個人是可以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操的。只要您拿到RIA(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執照,您就可以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操,就好像為客戶設立專屬的共同基金一樣。然而在台灣,對於「有價證券」的投資顧問業務是專屬於投顧公司、投信公司以及部分信託業者的業務。
這裡的「有價證券」指的是「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6)。簡單地說,理財顧問可以給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的投資建議,甚至代客管理由基金組成的個人資產,但是絕對不能對於股票、債券(包括公債以及公司債)給予投資建議,更別提代客操作了(除非您任職於上述三種可以從事這些業務的企業之相關部門)。
更正:共同基金亦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故理財顧問並不能代客戶從事基金的買賣或者給予基金投資的建議。請參閱後續文章。
違反相關法令的話,不但可能會有牢獄之災,還會被罰高額的罰金。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第四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投信投顧法 第六條 第一項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投信投顧法 第一0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1 Comments:
At 7/16/2005 11:12:00 上午, 匿名 said…
先生你好
基於上述,也就是說個人是無法進行代操業務的?因為本人很想從事代客操作,只替自己的親朋好友的股票期貨選擇權進行代操,看來是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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