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顧問的法律地雷區(二)
地雷二:涉足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
您應該聽過國內有許多資產管理公司引進國外的共同基金或者避險基金(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在台灣銷售。甚至我知道某位CFP的講師也從事這樣的業務。您可能認為這些基金都是國外著名的基金,風險有限,況且有時候還是客戶自己要求要投資的,但是實際上這些人都已經違反了相當嚴厲的法令。
根據投信投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同法第一0七條並規定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您也許會認為,那我不要銷售客戶境外基金,我只提供意見,客戶自己到國外或者透過網路券商下單,這總不關我的事了吧?投信投顧法第一一0條就是針對此狀況而訂立的:「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即使您只是提供投資建議,或者把客戶轉介給某個外國機構或個人,由這個外國機構或者個人來提供投資建議,這樣的行為一樣是違反投信投顧法的。
您應該聽過國內有許多資產管理公司引進國外的共同基金或者避險基金(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在台灣銷售。甚至我知道某位CFP的講師也從事這樣的業務。您可能認為這些基金都是國外著名的基金,風險有限,況且有時候還是客戶自己要求要投資的,但是實際上這些人都已經違反了相當嚴厲的法令。
根據投信投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同法第一0七條並規定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您也許會認為,那我不要銷售客戶境外基金,我只提供意見,客戶自己到國外或者透過網路券商下單,這總不關我的事了吧?投信投顧法第一一0條就是針對此狀況而訂立的:「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即使您只是提供投資建議,或者把客戶轉介給某個外國機構或個人,由這個外國機構或者個人來提供投資建議,這樣的行為一樣是違反投信投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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