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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05, 2005

理財顧問的法律地雷區(三)

地雷三:違反投信、投顧人員之管理法令

為了規避非投信投顧業者不能提供投資建議的規定,您可能會想掛名在投顧公司底下或者找一家投顧公司合作來避免這個問題。要注意的是,即使如此做,您仍然要非常地小心,因為證期會相關的法令規範多如牛毛,您仍然有可能會無意中觸法。尤其是當您選擇進入或者合作的對象是規模較小的投顧業者時,對方可能內部的作業也十分粗糙而不知道自己違反相關法令。

比較安全的做法當然是花一點時間把相關的法令都調出來看過一遍,或者找個熟悉此領域的法律顧問。因為相關的法令真的很多,這裡也不可能完整地敘述。僅能把一些我認為比較重要的規定提供給大家注意:

首先,與委託人之間必須簽訂書面契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版]第八條),並保留相關證券分析過程之文件(第九條)。從業人員不得買賣其推介與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也就是說,如果我看好信義房屋的股票並推薦給客戶,那我自己就不能買賣信義房屋的股票(第11條)。從業人員不得於公開場合預測某特定股票或債券未來之價位(第12條)。

如果要委託代操,該投顧公司實收資本額必須超過五千萬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93.10.20版]第四條),提存一千萬至五千萬不等的營業保證金(第十條),並事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條)。投資時不得使用融資融券(第14條)。單一個股不得超過投資組合之20%或者被投資公司的10%(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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