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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2月 14, 2007

節稅規劃的四個層次

我本身並未實際從事節稅規劃,僅是在 CFP 上課期間與許多同學交換過這方面的心得。聊了很多之後,慢慢產生了一種感覺:自稱從事節稅規劃的人很多,但節稅規劃方案的高明與否,卻至少有四個層次的差別。從最高明的到最不入流的,分別是:

一、符合法令的文字意義,亦符合法令的實質精神:這是最高明的節稅方案。所有方案的內容不但都有法令的依據,且這些法令當初立法的本意就是為了提供租稅上的優惠,故沒有違法的疑慮。

二、符合法令的文字意義,但不符合法令的實質精神:這種規劃雖然有法令依據,但跟當初立法的本意不符。國稅局可能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課稅。

三、完全違反法令的規定,只是欺負政府查不到:比方說很多業務員都會說把資金移到海外,將來就不用報遺產稅了。其實按照台灣的法律,即使是國外的財產一樣要課遺產稅,只不過政府常常沒有能力去查。尤其許多利用境外免稅天堂做的節稅規劃,對方的政府不會提供財產所有人的資料,台灣無從查起。這種規劃方案嚴格來講已經不是「節稅」,而是「逃漏稅」了。

四、完全違反法令的規定,還被政府抓到:這種方案可說是完全不入流的方案,通常都是業務員為了衝業績拿來唬弄客戶用的。比方說把財產轉到海外去,卻不知道這個國家跟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客戶的財產完全暴露在國稅局的監督之下。或者父母親已經在醫院陷入昏迷狀態了,還跑去銀行把錢都提領出來,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完全不知道這種行為國稅局可以不用舉證,直接課稅。

以這次的投資型保單是否課稅的爭議,在我看來算是第二層次的方案。雖然保險法跟遺產及贈與稅法都有規定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不用課稅,但是大家都沒有仔細看保險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保險法 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就保險法的定義,只有「損害」的部分才算是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是「賠償」性質。大家覺得這跟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利得是同一回事嗎?所以保險法跟遺產及贈與稅法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所要提供的稅負優惠當然是不包含投資利益的。財政部認為投資保單的利潤不算保險的一部分可是有法令依據,不是隨便說說的。

3 Comments:

  • At 1/06/2008 11:18:00 上午, Blogger Pojen Huang said…

    一個人的生命到底值多少錢呢?如果有個好公式來算則損害的部分就很明確。

    投資型保單或者終身壽險其實都含有投資利益,後者只是不易計算,但是也沒難到算不出來。投資型保單也可能要保人動機只是希望自行操作投資部份,能達到繳比終身壽險低的保費,卻有相同的終身保障而已。

    要不要課稅,其實就在政府希望鼓勵哪種形式而已。

     
  • At 1/21/2008 04:36:00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若根據法院目前的判決來說話,只要利用《保險法§1》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20號》就很具威力了。

    不過國稅局與法院的判斷立場,是當事人是否為【惡意規避稅負】,為動機論,與坊間一般探討的【分離帳戶是否視為保險給付】,其實很不一樣。

    縱使最後協調成功,分離帳戶明文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只要不是為了獲得保障而投保,而是將投資型保險做為避稅工具的民眾,還是會被抓出來課稅,感覺意義不大。

     
  • At 3/30/2008 06:31:00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好一個欺負政府查不到.......有趣...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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