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卡奴成功破產案例之始末
農曆年期間看到首位卡奴成功申請破產的報導。當時沒有時間仔細研究,昨天利用空檔,把相關的判決書都調了出來,終於搞懂整個的流程。以下就是整個事件按照時間順序整理出來的訴訟過程:
94/6/18
鄭三和因積欠信用卡以及通信貸款無力繳交,遭國泰世華銀行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請求。
94/8/23
一審辯論庭,鄭三和未出庭,由銀行方單方面陳述事實。
94/8/19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訴,3011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鄭三和應支付國泰世華銀行 570,579 元以及 94/6/19 之後依照 19.7% 年利率產生之利息。
94/9/28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71
鄭三和依照破產法提出「破產前和解」申請,被中國信託等 12 家銀行拒絕,法院裁定和解失敗。
94/11/10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抗,11
鄭三和引用破產法第 35 條,認為法院應當於和解失敗後宣告當事人破產,因此向高等法院上訴,但遭駁回。理由是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聲請。
94/12/1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71
鄭三和向地院提出聲請補充裁定,依據破產法第 35 條宣告他破產,被地方法院駁回,理由是當事人尚有工作能力,未來仍有清償債務之可能。
95/2/24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6
鄭三和不服 12/16 之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理由是鄭三和無財產可分配,亦無財產可供執行破產所需的費用 (參考院字 1505 號司法解釋)。鄭三和的哥哥鄭伎宏雖然於辯論庭中提出願意贈與 60 萬供執行破產所需費用以及清償債務,但高院認為贈與只是口頭聲明,隨時可撤銷贈與,不具有意義。
95/6/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55
鄭伎宏將 60 萬匯入鄭三和戶頭,並提出破產申請,獲得地方法院同意,正式宣告鄭三和破產。此時鄭三和共積欠銀行團 3,049,666 元,名下資產(含鄭伎宏贈與之 60 萬元)為 713,698 元。
95/8/23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38
銀行團不服地方法院之破產判決,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同意銀行團之申請,撤銷地方法院之破產判決。理由是鄭三和正當壯年,仍有工作能力,且地方法院未細算 71 萬之資金是否足夠執行破產程序並留下財產可供分配。
95/10/2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38
鄭三和委請蔡文玉律師,以高等法院前述判決違反院字第 958 號解釋以及破產法第 148 條規定提出再抗告,遭高等法院駁回,理由與 8/23 判決大致相同。(但裁判書對於原判決違反 958 號解釋以及破產法 148 條部份未做回應。)
95/12/28 最高法院 裁判書字號:95,台抗,794 & 95,台抗,795
鄭三和不服高等法院判決,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案情出現逆轉。最高法院同意鄭三和方之法律見解,認為院字 958 號解釋之意義即為個人受破產宣告之後,債權人不得再行抗告以推翻破產宣告。故高等法院 8/23 撤銷地方法院破產宣告之判決,以及高等法院 10/2 駁回再抗告之判決均予以撤銷,最高法院並代為駁回銀行團抗告之申請,回復地方法院之判決。至此該破產案件三審定讞。
由此過程可以看出,鄭三和能夠成功申請破產,實在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至於對於該案件之看法,留待下次有空時我再行補充。
補充:院字第 958 號解釋內容如下──
(一)法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裁定,如已為公告,即無再行送達之必要。
(二)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
相關判決書以及司法解釋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法條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94/6/18
鄭三和因積欠信用卡以及通信貸款無力繳交,遭國泰世華銀行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請求。
94/8/23
一審辯論庭,鄭三和未出庭,由銀行方單方面陳述事實。
94/8/19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訴,3011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鄭三和應支付國泰世華銀行 570,579 元以及 94/6/19 之後依照 19.7% 年利率產生之利息。
94/9/28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71
鄭三和依照破產法提出「破產前和解」申請,被中國信託等 12 家銀行拒絕,法院裁定和解失敗。
94/11/10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抗,11
鄭三和引用破產法第 35 條,認為法院應當於和解失敗後宣告當事人破產,因此向高等法院上訴,但遭駁回。理由是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聲請。
94/12/1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4,破,71
鄭三和向地院提出聲請補充裁定,依據破產法第 35 條宣告他破產,被地方法院駁回,理由是當事人尚有工作能力,未來仍有清償債務之可能。
95/2/24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6
鄭三和不服 12/16 之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理由是鄭三和無財產可分配,亦無財產可供執行破產所需的費用 (參考院字 1505 號司法解釋)。鄭三和的哥哥鄭伎宏雖然於辯論庭中提出願意贈與 60 萬供執行破產所需費用以及清償債務,但高院認為贈與只是口頭聲明,隨時可撤銷贈與,不具有意義。
95/6/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55
鄭伎宏將 60 萬匯入鄭三和戶頭,並提出破產申請,獲得地方法院同意,正式宣告鄭三和破產。此時鄭三和共積欠銀行團 3,049,666 元,名下資產(含鄭伎宏贈與之 60 萬元)為 713,698 元。
95/8/23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38
銀行團不服地方法院之破產判決,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同意銀行團之申請,撤銷地方法院之破產判決。理由是鄭三和正當壯年,仍有工作能力,且地方法院未細算 71 萬之資金是否足夠執行破產程序並留下財產可供分配。
95/10/2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字號:95,破抗,38
鄭三和委請蔡文玉律師,以高等法院前述判決違反院字第 958 號解釋以及破產法第 148 條規定提出再抗告,遭高等法院駁回,理由與 8/23 判決大致相同。(但裁判書對於原判決違反 958 號解釋以及破產法 148 條部份未做回應。)
95/12/28 最高法院 裁判書字號:95,台抗,794 & 95,台抗,795
鄭三和不服高等法院判決,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案情出現逆轉。最高法院同意鄭三和方之法律見解,認為院字 958 號解釋之意義即為個人受破產宣告之後,債權人不得再行抗告以推翻破產宣告。故高等法院 8/23 撤銷地方法院破產宣告之判決,以及高等法院 10/2 駁回再抗告之判決均予以撤銷,最高法院並代為駁回銀行團抗告之申請,回復地方法院之判決。至此該破產案件三審定讞。
由此過程可以看出,鄭三和能夠成功申請破產,實在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至於對於該案件之看法,留待下次有空時我再行補充。
補充:院字第 958 號解釋內容如下──
(一)法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裁定,如已為公告,即無再行送達之必要。
(二)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
相關判決書以及司法解釋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法條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2 Comments:
At 3/25/2007 12:51:00 下午, 不動明王 said…
雖然是將近一年半的抗戰,不過能夠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的洗禮,也是人生中難能可貴的經驗。
在此想繼續請教:
1.破產 vs. 未破產,對於本案的差異。
2.正式破產之後,原先積欠的300多萬真的可以一筆勾銷?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您的看法:
假設一個『人』,因為『精品公司』的行銷手法想要做出超越自己能力的消費,於是透過『銀行』的服務,以擴張信用的方式達成目的。
當這個人最後變成卡奴時,究竟是自己的問題?精品公司的問題?還是銀行的問題?
如果都有問題,請給個大略的百分比,謝謝!
At 3/27/2007 10:34:00 上午, 許利銘 said…
破產之後,債務就可以一筆勾消,而且大約三到四年之後,當事人就可以復權,恢復正常生活。請參考──
http://www.soezlaw.com/news061030.htm
至於卡奴的問題,這個問題沒有答案的,看你要從什麼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如果你在 101 大樓的入口,你看到的是路上的車水馬龍;如果你到樓頂的觀景台,你看到的是台北市的鳥瞰圖;如果你在太空船上看地球,你看到的是海洋跟陸地。
如果這樣講太抽象,我們換個生活化的例子。你覺得你能夠來到這個世界,是因為精子A遇到卵子B?還是因為你的父母決定結婚生子?還是因為地球這個星球孕育了無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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